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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性离婚的条件具体有什么
释义
    一、强制性离婚的条件具体有什么
    强制性离婚的条件具体有:
    1.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2.如果本身是无效婚姻,如不符合法定婚龄等,可强制解除婚姻关系。法律网提醒您,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上面的情况出现要求离婚的,法院一把是会判决离婚的。
    二、诉讼离婚程序怎么走流程
    诉讼离婚程序流程:
    1.向法院起诉,提交的材料:起诉书三份、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等待开庭,大概是一个半月左右;
    3.开庭,法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判决;
    4.等待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怎样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
    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也会存在特殊情形,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原告住所地法院可以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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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