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中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
释义 |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购买一套可心住房是许多家庭的梦想。然而,在商品房认购中,人们常会与霸王条款不期而遇,并因此招至无端的烦恼。记者日前走访了沈阳市消费者协会,为此,专家为广大购房者支招,并为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李彬介绍,就眼下接到的有关购买商品房的投诉来看,因定金引发的投诉比较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一些购房条款上写有:"认购人签订本认购书时,即交付定金2万元,本认购书签订后,定金不退还。"的字样。李彬说,这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严重违反了《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他说:"《商品认购合同》中的定金一般是为了保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支付的,性质是立约定金,在防范交易风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定金一般抵作房款。当认购人因自身过错,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则无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但是,定金同时也应当是对开发商的约束,如果因开发商过错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卖人。"同时,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属于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李彬说:"认购合同签订后,无论何种原因,都不退还定金,这是单纯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设立的条款。说穿了,开发商是想用这个条款来约束认购人,而对自己不设任何约束,显然与定金条款的本质相背离,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为此,这位副秘书长建议购房者应要求售房者把条款改成:"认购人签订本认购书时,即交付定金2万元。本认购书签订后,由于认购人的原因或过错,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则无权要求开发商(出卖方)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一事由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出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出卖方原因或过错而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应双倍返还认购人的定金。" 引用法条: [1]《商品认购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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