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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安抗辩权承担的义务有什么
释义
    一、不安抗辩权承担的义务有什么
    不安抗辩权承担的义务有:
    1.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遭受利益损失,并使对方得以及时提供履行的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之比较不同为:
    1.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
    4.时间要件不同。法律网提醒您,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
    5.法律救济不同。
    
    三、债务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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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2:3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