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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揽合同对承揽人有资质要求吗
释义
    一、承揽合同对承揽人有资质要求吗
    承揽合同对承揽人有资质要求。法律网提醒您,承揽合同要求专业性,所以承揽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二、承揽人如何履行承揽合同
    1.按约定完成工作。
    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4.接受监督检查。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三、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谁来承担
    风险责任应由定作人建筑公司承担。
    标的物又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有所不同。其特殊性在于标的物的完整交付不能一次性即时完成,而是须经过一定期限和程序逐渐完成。因此,不能笼统地说标的物没有交付。对于实际附着于不动产之上的部分,应认定为已经交付于不动产所有人,其风险责任亦发生转移。故对于这类案件,应作为一种特殊标的物,规定出其交付的特殊标准,而不应套用一般性标的物的交付来决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因此风险责任应由定作人建筑公司承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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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0: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