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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辞职后公司要求返还去年年终奖是否合理
释义

离职后公司要求返还去年年终奖是不合理的,年终奖的形式是对员工辛苦工作一年的奖励,一般指金钱奖励。在企业的薪酬体系中,员工的薪酬体系可以分为四个部分:1.基本工资;2; 2.岗位工资因岗位而异;3、浮动工资、奖金与考核浮动挂钩;4.其他工资,包括工龄工资、保险金、补贴等。根据现代薪酬理论,基本工资起保护作用,奖金起激励作用。现在很多企业都看到了奖金在激励员工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常提高奖金在薪酬结构中的比重,特别是年终奖
    根据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关于工资总额构成规定具体范围的说明》第二条关于奖金范围的规定:(一)生产(经营)奖金包括超产奖金、质量奖金、安全(无事故)奖金、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综合奖金、提前完工奖金等,外派船舶奖金、年终奖金(劳务奖金)等……“
    

3决定年终奖是否“单位说了算”。在司法实践中,年终奖争议往往取决于集体合同以及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合理约定。其次,如果没有协议,则取决于雇主的规章制度。第三,如果上述情况都不存在,那么法律一般要求企业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则。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必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这也是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依据,可以看出年终奖的发放一般遵循“协议优先”的原则,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援引“同工同酬”的原则,单位不得无故扣除
    

4,年终奖有最终决定权,最好不要“全砍”
    

,假设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终奖发放时只发放给在职员工”,我们能否得出“用人单位说了算”的结论?p> 一般认为,企业可以对年终奖的发放原则和发放对象作出规定。企业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充分尊重企业的工资分配权。笔者认为,员工离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即使有上述协议,也应分别对待,而不是“一刀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应当区别对待:
    

(1)员工因自身原因请假。如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合同,自己生病解除合同,自己不称职,严重违纪,严重失职。此时,可以认为员工不遵守原协议,构成违约,其负面后果是“得不到年终奖”。这可以说是员工自身利益的损失(2)员工因公司原因离职。如公司扣发工资、不提供工作条件、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员导致员工流失等,应视为公司违约,公司应向员工支付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3)其他原因。主要是指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试用期的终止”,由于中国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年终奖的发放一般不发生,除非规定一定工作年限有一定数额的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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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3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