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领到失踪工资的家属能代领吗 |
释义 |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月以货币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同时,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必须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时间、领取人的姓名、签名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p> 因此,未领取失踪工资的家属可以代领,符合宣告失踪条件的,可以宣告失踪。根据民法通则,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女和其他与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要宣布一个人失踪,必须由感兴趣的人提出申请。没有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依照职权宣告公民失踪;申请人与失踪人员无利害关系的,申请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得宣告该公民失踪。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中,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公民下落证明是申请宣告失踪不可缺少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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