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现年20岁的丹丹打工期间认识了男青年牛某,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2004年7月12日19时,丹丹到牛某住处取自己的衣服时,趁牛某的父亲不注意,将牛某放在卧室床头柜内的工商银行存折盗走。7月13日,丹丹分3次取走存折上的存款1万余元。7月15日,丹丹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追回1万元发还失主。 在法庭上,被告人丹丹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和牛某是恋爱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在经济上是不分彼此的,牛某的存款是同被告人的共同存款,二人都有处分权,故被告人无罪。 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丹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丹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评析?本案中,对被告人丹丹的行为是否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呢? 有意见认为,被告人与男友牛某同居共同生活,二人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且二人同居期间的财物有不可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同时,就算被告人盗走牛某存款,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被告人已将赃款积极的退还了牛某,可见其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也就不构成盗窃罪。 笔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告人与男友牛某只是同居关系,根据民政部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这说明,我国确立婚姻关系的惟一法定手续就是结婚登记,也就是说,要求结婚的人除必须具备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外,还要履行结婚的法定程序即形式要件,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因被告人与男友牛某之间只是同居关系,不可能存在婚姻法中规定的共同财产,所以以一方名义存的钱是属于个人的,对方将其秘密取走,就构成了盗窃罪。如果两人曾约定共同将钱存进银行,但账户名字是一个人的,而对方将钱拿走了,那拿钱的一方就必须证明拿走的钱是属于自己的,否则也将以盗窃罪论处。但婚姻关系就不一样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双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方将另一方钱全部或部分拿走,都不能构成刑事犯罪。即使一方拿走的是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不应该算犯罪,因两个人存在婚姻关系,只能认定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即构成了民法中的侵权。此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不包括同居男友(女友)。根据以上规定,被告人既不是失主的近亲属,双方也不是夫妻关系,不符合此条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所以,被告人偷拿的不是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且盗窃数额巨大,因此,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