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有以下: 1.《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5.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公安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移送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公安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移送案件的条件是: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法律网提醒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程序 1.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2.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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