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是什么 |
释义 | 一、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是什么 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然后,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原则 中外合资企业的原则: 1.即国家管辖权不容侵犯原则。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外商资本、工业产权、人身权不受侵犯;所获利润在法律规定下汇出境外。 3.平等互利原则。主要体现在解决双方投资关系时,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处理问题的规则。 4.合理让利原则。合理让利主要是政府对合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在特定时代背景下所采取的一种扶持政策,如投资优惠、税收减免、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外汇使用等方面实行合理让利。 5.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原则。 ![]()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行业限制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中外合资企业的行业限制如下; 1.技术水平落后;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 5.法律、行政法根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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