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都可以因混同而消灭吗 |
释义 | 合同都可以因混同而消灭吗 合同并不都会因为混同消灭,这是有条件的,只有满足条件才会消灭。 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例如,在债权出?质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票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债也不当然消灭。 混同的原因有:继承(债权人继承债务人财产,或者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债权);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企业合并;债务人的债务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受让了债权人的债权。 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发生混同。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所谓通知到达,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通知的,口头告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时即为到达;书面通知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签收即为到达。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解除。比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不能解除。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来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的法律咨询。这里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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