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归谁所有 |
释义 | 一、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归谁所有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是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投保人如果具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行为的,保险人也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那么,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此处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 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不再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保险理赔问题,得具体分两部分说明。 法律网提醒您,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对以下情形不具有溯及力: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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