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1、第一个量刑幅度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4)聚众斗殴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四种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 (3)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4)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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