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被留置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财产被留置是什么意思 财产被留置的意思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 三、留置权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留置权成立需要的条件如下: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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