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什么时候归还 |
释义 | 一、不当得利什么时候归还 不当得利的受损人发现利益损失后可以要求得利人归还,如果因得利人不返还向法院起诉的,主张权利的时效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包括哪些 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包括如下: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利益受到损失; 3.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利益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或者约定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则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常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法律网提醒您,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一种民事纠纷。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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