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病可以监外执行 |
释义 | 一、哪些病可以监外执行 可以监外执行的病症如下: 1.严重传染病如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等。 2.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 3.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如心脏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等。 4.其他需要见外执行的疾病。 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规定没有具体时间期限。因为相关的部门要及时掌握罪犯的情况。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三、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交付执行前,由法院直接决定; 2.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 3.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4.对罪犯实施监外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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