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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人有什么权利,留置权人有哪些义务呢
释义
    一、留置权人有什么权利,留置权人有哪些义务呢
    留置权人有以下权利,留置权人有以下义务: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2.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
    二、留置权优于抵押权么
    留置权优于抵押权,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法律网提醒您,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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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