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建筑物强拆怎么赔偿 |
释义 | 一、违法建筑物强拆怎么赔偿 违法建筑物强拆不用赔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拆除违法建筑程序 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测绘、相关审批材料、其它违法占地证据等),确认是否违法、违规。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章建筑确认后,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3.由区规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违章建筑的房屋违法吗 出租违章建筑的房屋违法。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被行政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其标的物具有违法性,租赁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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