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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
释义
    一、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
    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
    二、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三、留置权和质权可以存在一个物上吗
    留置权和质权可以存在一个物上。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即: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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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5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