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征地的基本程序 |
释义 | 一、征地的基本程序 征地的基本程序有批准程序、实施程序、 1.征地的批准程序。主要分为5个步骤: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2.征地的实施程序。 征地的实施程序主要分为六个步骤: (1)发布征地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土地交付。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 三、征地拆迁,被征地人有哪些权利 面对征地拆迁,老百姓手上有的权利有: 1.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权; 2.征地补偿标准的知情权; 3.征地听证会的参与权;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等权利。法律网提醒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引用法条: [1]《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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