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相邻权的法律特征是 |
释义 | 一、相邻权的法律特征是 相邻权法律特征有: 1.相邻权的主体是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即相邻权只能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这种权利主体既包括不动产所有人,也包括不动产占有人、使用人。 2.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邻的财产。 3.相邻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它随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设立、变更、终止。 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如果房屋实际权利人不是登记人的,实际权利人不能行使相邻权。 二、相邻权需要哪些诉讼证据 相邻权需要的诉讼证据包括照片以及房产证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三、相邻权属于什么权 法律网提醒您,相邻权是物权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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