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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关系
释义
    一、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关系
    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关系有,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权利,都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权利,既变更了原有的法律关系,使保证期间的作用消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行使了权利,在于维持原有的法律关系,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得以继续存续。
    二、保证期间的作用
    保证期间的作用如下:
    保证期间的作用主要在于界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如果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的,保证人需要按照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行使一定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法律网提醒您,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区别
    1.结果不同。
    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予保护,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免责,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2.保证期间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约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原则上是约定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有协商确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而诉讼时效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保证期限是不变期间,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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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