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级别管辖的转移变通如何规定,级别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一、级别管辖的转移变通如何规定 级别管辖的转移变通的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范围是: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如下: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以最初受理法院管辖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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