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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证书可以强制执行吗,哪些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释义
    一、公证书可以强制执行吗
    公证书可以强制执行,如果该公证书是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哪些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有: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为: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公证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为二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法律网提醒您,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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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5: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