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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能恢复吗
释义
    一、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能恢复吗
    针对实践中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的情况,《民法典》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监护人资格被法院撤销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其资格。
    为防止给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同时避免监护关系频繁变动影响被监护人利益,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此外,还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在确定新监护人之前,为避免原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特别是未成年人造成进一步伤害,应当指定临时监护人,规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二、监护人的分类有什么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一)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二)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三)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三、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一)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典》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二)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三)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四)外国人。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典》对此未规定。
    (五)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了监护人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来讲,一般是指年龄尚未达到18周岁的孩子,其法定监护人通常为其父母。而对于精神病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第一顺序监护人通常是其配偶,若没有配偶的,则由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监护人,而其成年子女则为第三顺序监护人。
    监护人需要履行好其职责,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照顾等义务。以上内容就是法律网编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能恢复吗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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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5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