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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责任产生于什么时候
释义
    一、刑事责任产生于什么时候
    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刑事责任的产生是否刑事责任的开始?刑事责任从何时开始?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刑事责任始于犯罪行为实施之时。理由是刑事责任伴随犯罪而产生,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有犯罪必有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实施之后,不论是否发现这种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同时产生,并客观地存在着。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使这种客观存在的刑事责任现实化的过程,并不是刑事责任产生的过程。
    (二)刑事责任始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时。理由是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而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很难说行为人就是犯罪人,也就不能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开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被告人被查获,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昭然若揭;
    二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犯罪最终被证实
    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第二种意见是不恰当的。因为: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只能随着犯罪而产生,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客观上同时自然产生刑事责任,此其一。
    其二,行为人犯罪后,司法机关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刑事责任客观上的已经存在;如果根本不存在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怎么可能无中生有地进行追究呢?
    其三,从刑法的规定看,刑事责任的开始总是同实施犯罪联系在一起的。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负刑事责任,以存在刑事责任为前提,表明实施了犯罪,客观上即产生了刑事责任。此外第17条第2 款、第18条第2—4款的规定,都表明了同样的思想。
    其四,从刑法规定追诉时效制度来看,也应当认为刑事责任开始于实施犯罪之时。追诉时效,指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限期间。
    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一定的期限不再追诉。所谓不再追诉,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说明实施犯罪后刑事责任即产生了,否则,就不发生不再追诉的问题。第二种观点之所以错误,在于它把刑事责任产生的时间与人民法院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时间混为一谈。实际上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或者说是刑事责任的不同阶段。并且人民法院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行为人已产生刑事责任为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人民法院根据什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呢?所以刑事责任产生的时间,就是刑事责任开始的时间。
    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从行为人实施犯罪时起,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时止。所谓实施犯罪时起,不同的犯罪形态,起始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对于故意犯罪来说,实施犯罪预备时,刑事责任即行产生;如果犯罪预备不受处罚,着手实行犯罪时,刑事责任便产生;对于过失犯罪来说,犯罪结果发生时,刑事责任才产生。
    在这一阶段,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虽然已经客观地存在着,但司法机关还没有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这可能是因为犯罪没有被发现;或者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没有告诉。如果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没有追诉,刑事责任就可能消灭,从而就不存在刑事责任的下一阶段。在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行为人可能出现自首或立功等情况,会影响刑事责任的程度,这仍然属于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
    
    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在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一是刑事责任年龄。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刑法理论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而不是指虚岁。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二是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三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实施行为的时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该行为便不成立犯罪,因而不负刑事责任四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是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六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发生交通事故有哪些情形,会担刑事责任?
    (一)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此次事故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
    (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此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
    (三)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还剩不足30万元无能力赔偿的,不会构成犯罪。
    (四)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六)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七)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八)严重超载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九)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对于刑事责任产生于什么时候,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刑事责任始于犯罪行为实施之时和刑事责任始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时。以上是法律网编辑对刑事责任产生于什么时候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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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5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