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民事诉讼再审改判几率大不大 就个案而言,总有其特殊的地方。而就所有的上诉案件而言,改判的机率不大。 另一方面,就选择上诉的当事人来说,其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机率虽然较低,但也不可视为不能之事。此外,在二审阶段,调解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智慧律师办理的案件中,二审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调解结案的情况都有。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很多,如原审法院未查清事实、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案情复杂、当事人矛盾尖锐、双方当事人上诉等也是影响因素。 二审改判与发回重审一同纳入统计数字,在对一审法院办案质量考核中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指标。但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其错误性质与通常所说的枉法裁判有所不同,因此近年有略微淡化的情况。如在近几年的上海高院的工作报告中,已不再将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率的情况进行公开。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民事诉讼再审法律规定有哪些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1)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本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2)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抗诉的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检察监督权抗诉再审。 (3)当事人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可以上向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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