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简易程序怎样适用 |
释义 | 一、刑事简易程序怎样适用 (一)适用的法院 《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并未向民事诉讼法那样赋予人民法庭的权限,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二)适用的审级 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认定第一审事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尽管还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至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中的某些错误,或者为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而设立的,它的法律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二、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 1、庭前审查问题 刑诉法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对“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实际存在二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同意。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而不能象适用普通程序那样不移送卷宗,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否则,法院无法进行审查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另一方面,法院对检察院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经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目录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刑诉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书面建议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时法官审查案件仅仅是凭感性的,卷宗材料不全面,如果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2、公诉案件的审判阶段 有人认为,刑诉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法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不必开庭审理,可以直接判决。这是对刑诉法立法原意的曲解。 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利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他权利不能因此也受到剥夺,如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上诉权等,而被告人要行使这些权利,只有通过开庭审理才能得到保护,切不可因程序简化而对被告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予以限制甚至剥夺。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作了下列简化: (1)审判组织的简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审判前准备工作的简化。即给被告送达起诉书及副本的时间不受10天的限制,告知被告人、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等开庭时间,也不受3天的限制。即可用传票和通知书,也可以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记录在卷即可。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简化。证人、鉴定人可以不出庭,至于辩护人是否出庭可由辩护人自行决定,不出庭的也可以将辩护词在开庭前交给法院。 (4)法庭调查的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这里所说的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应理解为简易程序可以省略法庭调查程序,即公诉人可以不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到庭作证或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公诉人不出庭的公诉案件,控辩双方不得就犯罪事实进行辩论等。但是应当指出,简易程序中仍然保留或部分保留了法庭审理中的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二个阶段。 根据刑诉法第176条、第1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经审判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或者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并应当在判决宣告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 (5)审判期限缩短。刑诉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这是结合我国审判实践经验所作的规定。比普通程序中的审限一个半月大大缩短了,但又不能过短,否则难以保证诉讼程序的完成。将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 三、刑事普通程序是否可以转为简易程序 审理刑事案件中,不能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这就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进行重新审理。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简易程序怎样适用的相关知识,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必须是简单、轻微、清楚的案件,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其中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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