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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法中止审理的情形
释义
    一、行政诉讼法中止审理的情形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行政诉讼中止后怎样恢复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中止诉讼的情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时恢复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三、行政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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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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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2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