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告就唯一的住房原告能申请保全吗 住房属于被告的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如果是唯一住房,执行时候要符合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的唯一的住房就算是申请了财产保全,实际执行的时候要全强制执行给原告其实也是有比较大的难度的,它跟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又不一样。被告就唯一的住房原告申请保全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不知道怎么内容可以来法律咨询网问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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