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犹豫期的计算 |
释义 | 一、保险合同犹豫期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于保险犹豫期的相关规定: (一)保险犹豫期也称冷静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销,一般为签收合同的次日起的10日(银行保险渠道为15日)内,在此期间,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销合同并退还所受全部保费,由于地区不同,可能以自然日或者工作日计算。 (二)保险犹豫期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所以在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并注明日期。 (三)某些险种是没有设置保险犹豫期的,所以在投保前需要注意是否有保险犹豫期。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含义 订立保险合同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第一,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投保人而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就保险人而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须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订立保险合同。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自己的真实内在意思。如投保人故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而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由于受欺诈,虽然与投保人就保险合同达成了协议,但没有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内在意思,也即表意与真意不一致,由此产生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第三,合同内容合法,即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保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保险合同而言,则要求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应严格遵守《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如我国《保险法》第四百七十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保险合同犹豫期的计算的相关知识,总而言之,犹豫期和等待期会因为每个产品的不同而会有所差异,但是宽限期基本都是差不多的,一般都是60天。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百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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