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冲突吗 |
释义 | 一、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冲突吗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冲突。已经加入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贴。未加入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原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二、产假从何时开始计算 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产假规定多少天 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相比之前劳动法的产假规定,该征求意见稿有如下变化: (一)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三)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冲突吗的相关知识,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一般来说它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所以要区别来进行对待。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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