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性质 |
释义 | 一、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性质 合同分为预约和本约。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则是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预约是独立契约。预约是独立的合同。预约生效后,当事人负有履行预约所约定的订立本约的义务,只要本约没有订立,就是没有履行预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他权利转让或者有偿合同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由于法律尚未对房屋租赁的预约合同加以明文规定,所以,其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可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预约,使预约合同成为有名合同,明确了预约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违反了预约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 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依据法理买卖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如下: (一)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就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依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亦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二)由预约合同之本质决定,无论追究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或者解除预约合同后的损害赔偿,均仅限于赔偿机会损失(信赖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 (三)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但对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法第110条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无论该预约合同是否约定了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 1、预约合同不能适用强制履行问题,实际履行不能作为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违反通情达理约表现在因一方过错而致使本约不能成立,按照实际履行的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预约约定成立本约。但如果这样,预约最终将是产生与本约相同的结果,违反法律限制某此合同成立的初衷。 2、当事人即使在预约中明确了主要条款也不能认为法院有权裁判本约合同内容。 本约合同内容的签订不仅是预约合同的法律问题,而且还是商业判断问题。法院不能替代当事人双方作出商业判断,因为法院并不承担商业风险。如果法院替代当事人的意思合意过程,以法院裁判文书的形式作出本约合同,就有越俎代庖之嫌疑。 强制履行有违合同意思自治原则。预约成立后,一方不得依预约径行请求对方履行本约之义务,原因是预约仅对将来缔结本约为意思表示,而非为交付标的物实现交易。若强制其缔结本约,则法院须补足本约的缺失条款,但这些条款的目的均在于交易目的的实现,此有悖预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三、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7、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性质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知道,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而本约合同则是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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