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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
释义
    一、除斥期间跟诉讼时效的联系
    (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二)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三)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四)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五)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二、什么是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一)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三)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四)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三、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比如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失。
    (二)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务安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取回提存物
    (三)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诉讼时效听起来很专业化、法律化。生活中具体的案例有很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的相关内容,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额主要区别体现在,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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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