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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但继续使用
释义
    2006年12月,我向一家公司租赁了一处面积约10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办公,租期自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满后我继续使用该房,并支付了2008年1月至9月的租金,该公司也接受。
    2008年10月25日,该公司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我迁出该房。我认为,合同期满后该公司仍收取租金并将房屋继续交我使用,应视为合同延续,我不应迁出。这样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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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租赁期限,合同于租期届满即告终止,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期届满时通过两种方式更新期限,续订合同:一种是明示更新,即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另外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另一种是默示更新,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在不定期租赁中,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回租赁物的实际行为,并且仍然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双方租赁关系继续存续。但由于此时的租赁期限无法固定,故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你先前订立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届满后,你继续使用房屋并支付租金,出租方未持异议,应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表明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属于默示更新的情形。依照《合同法》规定,你们签订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由于你们对租赁期限没有另行约定,双方形成的是不定期租赁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只要出租方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你,就有权利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引用法条:
    [1]《该法》第两百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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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