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方不给 |
释义 |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方不给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确定赔偿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一,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第二,加害人过错程度。过错程度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少。 第三,具体的侵权情节。例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第四,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虑因素。 ![]()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及数额 如果说民法通则公布以前我国民法学界对于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制度之争论主要集中于是否应当承认这一制度的话,那么近十年来我国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所要解决决的难点问题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在十多年前的民法通则公布之处,佟柔教授即指出:“对于人格权被侵犯而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数额如何掌握,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一问题有待于有关机关作出有权解释。”而历来数部法律和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解答,在成文法上仍然是一个盲点。 三、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的规定是怎样的? 精神损害赔偿该赔多少?这一问题在法律界一直争议较大。2002年9月,四川省高院出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为500元-5万元。《意见》规定,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属于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非法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遗体、遗骨,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侵害监护权的,属于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在确认侵犯他人上述权利,并“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就应当判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四川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方不给的相关内容,由上述可知,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对精神受损害程度、具体侵权行为、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来认定,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