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总则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 |
释义 | 一、民法总则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 二、关于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不同省份是不同的标准。 一福建省为例,精神损害的标准是: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三、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的规定是怎样的? 精神损害赔偿该赔多少?这一问题在法律界一直争议较大。2002年9月,四川省高院出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为500元-5万元。《意见》规定,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属于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非法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遗体、遗骨,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侵害监护权的,属于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在确认侵犯他人上述权利,并“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就应当判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四川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民法总则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的相关内容, 精神损害相对于财产损害而言,在界定上更为主观和抽象,因此,需要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进行进一步法律规范,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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