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食堂没有留样如何处罚 |
释义 | 一、学校食堂没有留样如何处罚 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学校食堂应当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的规定要求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形,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该学校食堂实施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必须依法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管理责任,否则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什么是留样 留样是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 三、留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需留样的样品由质管部填写取样证送有关车间,留足样品; (二)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三)成品的留样: 1、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 2、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 以上是一篇关于“学校食堂没有留样如何处罚”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学校食堂没有留样如何处罚,经过分析,可以得知,这种情况需要接受行政处罚,除此以外,对于留样,如果还有不懂的地方,建议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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