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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给业主的解释函怎样写
释义
    一、给业主的解释函怎样写
    告知函书写格式:
    1、标题
    通知函的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有时也可以只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正文
    (1)开头。
    写行文的缘由、背景和依据。
    开头或说明根据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或简要叙述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疑惑和困难。
    (2)主体
    写需要商洽、询问、答复、联系、请求批准或答复审批及告知的事项。
    (3)结语。
    不同类型的函结语有别。如果行文只是告知对方事项而不必对方回复,则结语常用“特此函告”、“特此函达”。若是要求对方复函的,则用“盼复”、“望函复”、“请即复函”等语。请批函多以“请批准”、“请大力协助为盼”、“望能同意”等习惯用语收束。复函的结语常用“特此复函”、“特此回复”、“此复”等惯用语。也有的函不写结语。
    3、落款,写上通知人或单位名称,和通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承诺生效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没有业主委员会该如何维权
    可以向住建局物业科投诉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县级以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指住建局物业科
    三、业主不合理维权形式
    1、非暴力的不合作或对抗手段。这类方式可谓五花八门,包括:自制并张贴标语、横幅揭露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劣迹”,拒交物业管理费用,静坐,集会,游行示威,阻碍开发商售楼和施工,自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等等。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并且颁布了相关法律条例,但业主们的上述行为鲜有依法进行,大多演变成妨碍甚至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个别人还受到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结果得不偿失,与其合法的初衷背道而驰。
    2、暴力手段。出现交涉不成的情形时,业主们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之间常常爆发肢体冲突,甚至是大规模的殴斗,造成人身伤害。这种最原始也是最无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却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屡屡出现,非常令人遗憾。
    给业主的解释函,通知函的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有时也可以只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写行文的缘由、背景和依据。以上便是法律网编辑为您整理给业主的解释函怎样写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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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4: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