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有哪些 |
释义 | 【为您推荐】秀洲区律师 馆陶县律师 宁海县律师 徐水县律师 邯郸县律师 深泽县律师 长安区律师 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阻碍,私募基金也不例外。近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私募基金的规模竟然超过了公募基金。在大家对于私募基金前景看好的时候,也不能忽视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方面的问题。接下来,法律咨询网栏目的小编将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为大家作出介绍。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 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2014年12月31日,在保险业界,伴随2015年脚步声到来的是保险资金运用一个紧接着一个的细化方案的“落地”。元旦前夕,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015年12月23日消息,17家商业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将被撤回。财新网报道称,多家商业银行收到银监会窗口通知,监管部门将依法撤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资格。 二、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三、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注意的事项 1、公告适用的人群 在2016年2月5日后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但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在首次备案私募基金产品时。 在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况要求补交。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如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 2、高管的从业资格 法律意见书中需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发表意见。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其高管人员在申请备案前取得必要的从业资格。如尚未取得的,需妥善安排和考虑高管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与备案时间的关系。高管的从业资格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科目二); 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科目一; 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科目一。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 根据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覆盖管理人的诸多事项,包括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只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严格,这才有利于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的形象和声誉,促进私募行业的长远发展,并且维护私募基金投资人与管理人的利益。在这里,法律咨询网栏目的小编也提醒大家,只有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可能够投资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大家在投资私募基金产品的气候,一定要谨慎,投资有风险,建议大家还是量力而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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