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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工程转让的法定条件
释义   一、建工程转让的法定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25%以上。
    
     二、转让在建工程项目需提交的主要资料
    1、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的申请报告;
    2、市、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立项批复和商品房计划;
    3、红线定点批文及规划方案意见书;
    4、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出让合同;
    5、工程建设总平面图;
    6、房管部门拆迁批文及安置清单和安置情况说明;
    7、市建委对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8、开发项目手册;
    9、受让方公司财务报表(上一季度资产负债表及银行当月对帐单)和银行资信证明;
    10、转受让方企业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12、项目建设计划和开发项目不得再转让的保证书;
    13、该转让项目未抵押的依据。
     三、账务处理是怎样
    1、企业外包的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企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本企业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
    3、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费用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长期借 款”、“应付利息”等科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在建工程完工已领出的剩余物资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5、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结转在建工程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
    综上可知,在建工程转让的条件是比较高的,并且还要完成一定的工程量,在建工程的转让与商品房买卖一样,一切都以登记为准,如果只是在私下进行转让并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转让手续,这种转让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建工程转让的法定条件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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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0:4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