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怎么办 |
释义 | 一、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怎么办 1、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此,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 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 2、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二、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是针对债权人撤销提起的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撤销权之诉中债权人优先受偿吗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应当保护提起撤销权之诉的特定债权人享有对“诉的利益”的优先权。 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当据此作出裁判结论,否则将严重损害涉诉债权人之合理关切与合法权益,必须保证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果不保护行使诉权的债权人的优先利益,反而将“诉的利益”归结为“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则意味着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被强制赋予某种“公益性诉讼”的属性,意味着其他非诉债权人可以无偿分享涉诉债权人的诉讼成果,此举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怎么办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人需要及时的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法院进行债权申报。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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