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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挂名股东转让协议书
释义
    一、挂名股东转让协议书
    xx有限公司(以下“甲方”)与xx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就转让xx有限公司股权之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所有物
    甲方将其拥有的 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定金及付款安排
    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在本协议经双方签定后____日内,受让方应付给甲方____万,作为受让方履行协议的定金。 如果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在签字后____日内无法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转让方应双倍返还受让方的定金;如果受让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后____日内仍未能全部支付转让价款,则受让方已付定金归转让方所有。如果非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签字后____日内无法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则转让方应在该____日期满后____天之内将定金全部无息返还给受让方。 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定金之后,双方应立即到审批机关办理转让股权的相应手续。在生效日后____日,受让方付给甲方____万,余款在一年内付清(不计利息),受让方已支付的定金将作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在签定本协议后,双方应积极到有关的工商管理部门尽快完成股权变更的登记。 自生效日起,受让方应根据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A、保证其转让之股权无法律瑕疵,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B、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之审批及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C、承担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缴纳的全部税费。
    乙方责任和义务
    A、按照本协议第二条之规定向甲方足额支付价款;
    B、协助甲方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手续。
    第四条
    债权债务尽由转让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以后条件成熟后,在浦江的分公司的经营归 经营,具体协议以后双方商定并执行。
    第五条
    违约责任如果受让方未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定金或转让价款,则每延迟一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逾期金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或保证,致使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直接损失。
    第六条
    甲方代表签字: 盖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签约日期: 年月
    
    二、挂名股东是否要对外承担责任
    挂名股东一般推定为合法股东
    股东包含两个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公司章程、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或在股东名册中都表明其股东身份,实质要件是指实际出资。在公司设立或者股权转让过程中,虽然具备了股东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的出资实为他人所有的股东,被称为“挂名股东”,也被称为名义股东、人头股东。
    挂名股东产生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有两类,一类是实际出资人不便于出面。此时往往为了享受或规避国家对于公司待遇的法律和政策,如规避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规避对特殊领域的限制(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能设立公司)。另一类是实际出资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比如为了逃避相应的出资责任,挂名股东被哄骗、强迫而产生。新闻中所说的女孩即是后者,其被哄骗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实际上并未出资,只具有形式要件,就是挂名股东。
    我国法律并未明文否认挂名股东的合法性。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是有限责任,相比较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较强,对于公司股东的认定尤为重要。
    挂名股东主要有三个法律特征:第一,出资主体具有不一致性。理论上,股东既是出资的形式主体,也是出资的实质主体。但就挂名股东而言,两者并非同一主体,挂名股东只是出资的形式主体,而实际出资人才是出资的实质主体,从而造成了出资主体的不一致性。
    第二,责任承担具有有限性。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一部分或一定数额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责任的有限性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承担责任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论挂名股东是否被认定为责任人,在其承担公司责任时承担的都只是有限责任。
    第三,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东具有财产收益,有参与公司决策、维护公司利益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挂名股东只具有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而未实际出资,其是否应该享有真正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就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不明确性。新闻中的女孩虽然并未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经营,但因其具备形式要件而被推定为公司的合法股东。
    内部纠纷资格认定看实际出资
    对于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视为内部关系之间的纠纷,此时,认定股东资格时总的原则是应该根据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约定探求其真实意思表示,以实质要件为标准来加以认定,尊重意思表示和出资事实。
    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发生纠纷时,要分事先有无协议以及协议如何约定来区别对待。一是双方事先签有相关协议,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时,双方应该按照约定的内容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谁参与公司管理、履行股东职责,则其为公司股东。二是双方事先签有相关协议,但约定不明的,或是双方事先没有约定的,一般依据双方的事实行为加以认定。此时,参与公司管理或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一方,一般认定为股东。
    可见,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东资格认定,应当以实际出资为准,同时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新闻中的女孩与实际出资人事先并没有书面约定,实践中,女孩并未参与公司管理或主张股东权利,其他职员也知其真实情况,在女孩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发生股东资格认定纠纷时,女孩不应认定是公司的股东。
    外部纠纷资格确认看形式要件
    对于挂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纠纷,视为外部关系之间的纠纷。公司债权人即外部第三人在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上,注重形式要件,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在善意第三人与公司进行交易时,不应也不能苛求其去确认具备形式要件的股东是否与实际出资人一致。因而在处理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纠纷时,应先由挂名股东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之后由挂名股东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但是,如果公司债权人在交易前就明知挂名股东的事实,并知晓实际出资人,则债权人应该向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需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是挂名股东后面的实际出资人或者是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有未实际缴足出资额时,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此时应对任一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有协议,约定如有债权纠纷由实际出资人承担责任,但这个协议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并不能作为挂名股东不承担责任的依据。
    新闻中的女孩作为公司的挂名股东,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实现债权时,其应为公司未实际缴足的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其仅对公司注册资本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新闻中提及90后女孩背负9000万元的债务是因为其之后被骗,以自然人的身份为9000万元的贷款做了担保,而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所致,与其挂名股东的身份并不相关。
    挂名股东享有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有效行使其他权利并使这些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会计报表以及董事会会议决议等资料的一系列权利。通过行使知情权,挂名股东可以及时了解股东的出资情况与公司的经营情况。挂名股东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在实际出资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时,挂名股东享有要求实际出资人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并应及时行使该权利。
    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签署书面协议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协议大致分为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这是以股权转让是否以书面为载体所作的划分。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来进行。有些国家的法律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甚至是特别书面的方式(如公证)来进行。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3款便规定:“股东转让出资份额必须具有以公证形式订立的合同。”与书面转让股权相对应,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地发生着,尤其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方式更能快速有效地进行。如记名股票一般采用背书签名方式进行转让,而无记名股票则可凭简单的交付即可改变股权的占有,尽管背书签名或交付皆非股权转让的协议,但它们却足以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的存在。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挂名股东转让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在公司设立或者股权转让过程中,虽然具备了股东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的出资实为他人所有的股东,被称为“挂名股东”,也被称为名义股东、人头股东。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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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5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