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与联系 |
释义 |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与联系 1、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 二、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有什么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 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 二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强制和执行是两种不一样的概念,需要加以区别。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与联系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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