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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逃避纳税的量刑标准
释义
    一、逃避纳税的量刑标准
    1、分层次处罚
    针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层次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订)
    不同层次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逃避缴纳税款并处罚金
    针对逃避缴纳税款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逃避缴纳税款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犯逃避缴纳税款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逃避缴纳税款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逃避缴纳税款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二、逃避税款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诸如国家外贸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汇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动的犯罪行为,必然具有偷逃国家关税的性质,但是国家的进出口关税是由海关监管、征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为走私罪而不能定为逃避缴纳税款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逃避缴纳税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逃避税款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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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