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什么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什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无论理论还是实践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有人认为其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也有人认为其只是行政机关就某一问题发表的看法,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立法者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行为性质的认定也发生变化,199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废止)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二、交通事故鉴定人的分类 (1)在公安司法机关内专业设置的从事专职鉴定的人员; (2)在公安司法机关外专门鉴定机构工作的人员; (3)临时受公安司法机关聘请就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后,仍然从事自己本职工作的人。例如精神病医生。而具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不属于上述三种人中的任何一种。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经过; (3)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事故形成原因 在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中,交通警察先列举事故证据,再写根据事故证据得出“鉴定意见”。作出此“鉴定意见”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其他关于伤情、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对这些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得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整个证明过程与真正的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存在差异。鉴定意见要求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业性问题作出的意见,不具有该专业知识的人无法作出。而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正常人亦能够分析,只是分析结果可能没有具有经验的交通警察那样更符合事实情况。 以上是一篇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什么”方面的文章的介绍,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还有交通事故鉴定人的分类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自行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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