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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14年4月21日上午南国早报法援中心值班问题解答
释义
    李先生问:国有企业改制合并裁减人员,针对的都是50-55岁年龄段的人群,将裁减的人员调换到其它工作,然后又以客观情况发生改变予以解聘,请问企业有权利这么做吗?我们如何维权?
    廖玉琼律师解答: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如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强行解聘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刘先生问:母亲改嫁后和继父共有一套房子,但因父母没有钱支付房贷,于是在父母同意及所有兄弟姐妹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一份协议,该协议内容是如果我付清所有房贷该房屋归我所有,现继父过世,我想付清房贷将房屋过户到我的名下,但其他兄弟姐妹都不允许我拜祭继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付清房贷能否过好户,房屋是否属于我所有?以后会存在什么纠纷?先前的协议有效吗?
    廖玉琼律师解答:如果当时刘先生与其父母及继兄弟姐妹在签订协议时没有存在《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那么协议有效,刘先生在付清购房款之后可以在其母亲协助下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归刘先生所有。
    张女士:有两兄弟,弟弟因为信誉问题要五年后才能办理购房贷款,现弟弟想以哥哥名义贷款买房,房产证写兄弟俩人名字,哥哥已结婚,如果发生争议弟弟能得到房子吗?签订房屋代购协议是否可以规避风险?
    廖玉琼律师解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属于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则属于谁,一旦因为产权发生纠纷则以登记为准,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却有错误。房产证登记两兄弟名字,则该房屋属于兄弟共同所有,发生纠纷时也是一人一半,若全部是弟弟出资购买,法院审判时可能就是要求哥哥将另外一半购房款偿还给弟弟。关于房屋代购协议如果不是为了规避一些法律、政策是有效的,否则无效。
    覃先生:我有一房屋出租给别人,现租期届满并已过一星期,承租方并未续交房租,承租方电话也是关机,短信也不回,无法联系上,我的房屋是按季度缴纳水电费,押金约定为300元,现承租方拖欠的水电费已经远远超过押金,我该怎么处理?
    廖玉琼律师解答:由于覃先生在将房屋出租时并未约定承租方多久不表示续租或者不搬出房屋的情况下出租方可以自行处理承租人留在出租房里面的东西,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发生,建议覃先生不要私自进入出租房,可以在出租房上贴上告示告诉承租人应该多少日来缴纳水电费并搬走自己的东西,然后拍照做为证据,最好有见证人在场。在给予承租方时间搬走东西的情况下承租方仍未出现时,覃先生可以报警处理。
    曾先生:今年1月份我在工地做工时被扣件掉下来砸到头部,后被包工头送入医院住院治疗,先包工头拖延时间不赔偿任何费用,我应该如何维权?
    廖玉琼律师解答: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维权。第一种工伤赔偿。如果单位同意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盖章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结果下来就可以继续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如果不同意盖章,则需搜集证据申请与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在确认了劳动关系之后才能拿着生效裁决书去申请认定工伤。在此需注意:如果单位不帮申请工伤,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须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超过一年将不再受理。第二种人身损害赔偿,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医院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若导致伤致残,则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需注意: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损害如果造成残疾的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罗先生:我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08年结婚09年就过世了,留有一女。后来媳妇带着小孩又改嫁,改嫁后又生了两个小孩,并未办理婚姻登记,然而媳妇又丢下第二任丈夫和三个孩子跟了第三个男人,现我的孙女被其第二任男人抚养,第二个男人要求我支付三万元才能将孙女还给我,我该如何保护我孙女的权利?
    廖玉琼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罗先生的孙女因其母亲与第二任男人属于未婚同居关系,因此罗先生的孙女并未与第二任男人形成继父与继女关系,鉴于小孩的母亲已经跑掉,罗先生可以要求第二任男人送还自己的孙女。同时罗先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的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权。
    张女士:我和老公自2006年开始分居,现向法院起诉离婚,我能否要求按市面价值分割老公私自转售的夫妻共有集资房30万元?小孩一直由我抚养,孩子父亲每年只是给四千元而已,现在小孩有十岁了,孩子父亲强迫小孩在他写的一个要求由父亲抚养的声明上签字还拍了照,我能否争得小孩抚养权?可否主张小孩抚养费?
    廖玉琼律师解答:虽然房屋以登记为准,产权仍在其老公名下,但无法过户是因为单位的政策问题,而实际购买房屋人则应该是现在居住在里面的人,其通过正常途径支付了转让指标费,支付购房款,现在张女士主张老公没有经过其同意私自转让夫妻共有集资房要求按市面价值分割显然没有依据,06年已转让,到现在已经过去8年,作为夫妻很难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丈夫转让时不知情,即便转让当时不知情那过去这么多年也没办法去证明自己不知情。除非其老公起诉居住者将房屋返还并偿还购买集资房款项,然后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不然张女士要求分割的并非其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别人购买集资房的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按理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应该要求小孩出庭,但是在审理争夺抚养权的案子时应当征询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意见,看孩子更愿意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在判决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张女士可以主张,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抚育费一般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若成年子女尚未独立生活,比如,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尚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而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则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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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4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