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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鉴定怎么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释义
    一、医疗鉴定怎么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医疗过错鉴定不服该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因其具有公正严谨性、科学权威性,审理法院会直接将其作为认定医疗纠纷案件定案的根据,那如果一方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不服鉴定结论,该如何救济呢?
    1、尽快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书面异议材料形式不限,可以是《鉴定意见异议书》、《重新鉴定申请书》、《不予采信鉴定意见申请书》等形式,内容需明确异议内容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37条,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5条,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2、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解释》第13条,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若鉴定人无故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若干规定》第38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3、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
    《解释》第14条,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申请重新鉴定。诉讼实务中,虽然申请重新鉴定获得法庭准许的可能性很小,但在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是可以启动重新鉴定的,对当事人来说,这非常关键。
    《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医疗事故哪些情形属于医疗机构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医疗鉴定怎么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我们有因为医院或者医生的过错,导致自己健康受到威胁的话,这时候是可以去跟医院索要赔偿的,我们也要懂得一些法律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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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