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合法化是谁提出来的 |
释义 |
一、民间借贷合法化是谁提出来的 1、在中国,民间借贷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2、合理性:民间借贷是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的市场行为。出借人将自己的资金借于他人,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目的是获得利息收益;借款人为生活、生活经营目的借取他人资金,也是为便利生活,发展生产的需要。 3、合法性: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借贷关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即要求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 二、民间借贷的利息 1、能否得到支持的不同情形 A.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利息约定不明的,分为两种情况。属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利息的支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注释4]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计付利息的上限 A.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前述方法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在进行民间借贷的时候,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操作的,这样才是合法有效的,是受到法律保护。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民间借贷合法化是谁提出来的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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