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一、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怎么规定的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实践中常遇到的情况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十五日(原三个月已被废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 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道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专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由此可见,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时,优先购买权仍然适用。但是该优先购买权是有期限的属,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我国《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吗 我国公司法对于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未作详细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只有在采取拍卖、变卖和其知它方式后方可确定转让价格等同等条件,其他股东此时方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此时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可能损害经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得到股权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法院在执行股权时,应当告知股权存在优先购买权的状况,由欲买受股权的人自行决定是否仍道进行竞买或购买。即使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而参与竞买或购买强制执行股权,也专不能对抗公司法赋予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同时,法院应通知其他股东出席拍卖现场,在拍卖落槌后,其他股东即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便及时确定股权受让人,提高效率和减少成本。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没有优先购买权,有优先购买权的只能是承租人;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录法律网免费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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