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劳动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处理劳动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处理劳动仲裁的程序是: 1.审理前 (1)登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立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法律网提醒您,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庭前调解 2.开庭审理 3.裁决 4.执行 二、申请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原件一份,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财产 2.线索,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3.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4.申请人是用人单位方的,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5.生效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双方送达证明原件一份;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三、劳动仲裁程序的时间是多久?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后,应在填写《立案审批表》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立案的,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5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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